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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宗侵犯著作权案件近日被作出有罪判决
近日,萝岗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雷智鹏等四人销售侵权复制品一案作出有罪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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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部予以没收。
经查明:
2007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被告人雷智鹏、梁贵恒、李建平、陈德道受老板罗伟棠(另案处理)的雇请,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开发区东区宏远路
8
号的仓库内,按照客户订货清单的目录数量、名称分捡包装各类非法音像
CD
、
VCD
光碟,并驾车运至本市嘉忠物流中心、恩明物流中心、西城物流中心等处托运,销售至广东省中山市、韶关市、惠州市、普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等地。期间四名被告人还定期驾车前往位于本市员村四横路的中转仓库,收取非法人员送交的非法音像
CD
、
VCD
光碟以用于销售。
2007
年
6
月
30
日晚
公安人员在上述位于宏远路的仓库内抓获了被告人雷智鹏、梁贵恒、李建平、陈德道,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非法光碟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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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该案是我区首宗涉及贩卖大批非法盗版音像制品的案件,对此类案件作出有罪判决体现了我区从重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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